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黔戰略,努力把貴州大學建成綜合性、教學研究型、開放式的高水平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和其它相關條款,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貴州大學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領導下對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學科建設和學術隊伍建設等重大發展問題提供咨詢和論證,提出建議。
第三條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弘揚學術道德,提高學校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的水平,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二章組成
第四條學術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具有教授、研究員或其它相應的職稱,應具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熱心參加學術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教學與科學研究問題的審議與評審等學術工作。
第五條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由在某一學科領域有較深造詣和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以省管專家為主,其成員由各學院(部、中心、重點實驗室、所)推薦,校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人選,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掛靠研究生院。
第六條學術委員會下設五個學部,分別為文法學部、理學部、經管學部、農學部、工學部。每部設學部主任1名,負責學術委員會例會期間對本學部委員的組織協調工作及主持本學部的日常工作,學部主任對學術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每屆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總人數不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一半。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校崗位連續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學部可向秘書處提出替補人員的申請,由學部主任審核后,并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作為替補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的活動。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由學術委員會討論,須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新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
第八條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學術委員會決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學術問題上,注意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受主任委員委托)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委員會議,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委員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學部主任組成。
第九條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條各學院(部、中心、重點實驗室、所)設立相應的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在確定分委會委員時,應在全校范圍內考慮與本單位專業相關的知名教授、專家,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是所在單位分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分委會主任委員一般由學院(部、中心、重點實驗室、所)院長(主任)或由該學科領域的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十一條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
第三章職責
第十二條 審議學科發展規劃、科技工作規劃,對學校重大科技工作提供咨詢,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
第十三條 評議學科建設重大項目的立項申請、中期檢查和驗收的報告;評議或推薦重大學術和教學成果、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等。
第十四條 接受學校委托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大事宜進行論證和咨詢。
第十五條 指導學??茖W基金工作,審議相關政策性文件。
第十六條 指導全校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指導、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道德和學風的教育,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對學院(部、中心、重點實驗室、所)學術分委員會進行指導。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需要可以召集學院(部、中心、重點實驗室、所)的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席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可以要求參加學術委員會組織的各種審議、評議、咨詢、學術交流、學風和學術道德教育等活動,發表意見和建議。委員應參加三分之二以上的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必須參加的分組會議。
第二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并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