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辦學力量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作用,加快推進學校“雙一流”建設和進一步提升社會影響力,科學有效地組織、管理和實施社會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捐贈是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學校鼓勵校內各部門、各學院積極向社會各界籌措辦學資源,爭取社會捐贈,科學規范地使用社會捐贈并提高社會捐贈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經貴州省教育廳同意,并在貴州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非公募基金會,屬于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為學校社會捐贈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全面統籌、協調和管理學校社會捐贈工作。部門或學院未經審核,不得擅自以貴州大學或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名義接受社會捐贈。
第四條 社會捐贈包括貨幣類(現金、有價證券、股權等)和實物類(圖書、資料、設備、房產、地產及其他財產等)兩種形式。為規范管理,學校各部門各學院接受的貨幣類捐贈在基金會設立專項,統一管理;接受的實物類捐贈統一在基金會登記,并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所有捐贈應當用于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違規使用。
第五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愿和公益原則;
(三)尊重捐贈方意愿與符合學校利益相統一;
(四)規范管理,專款(物)專用。
第二章 捐贈的分類
第六條根據基金的性質,可分為不動本基金(本金不動,每年用利息或增值部分開展項目)和動本基金(捐贈款直接用于項目支出)。
根據捐贈者的意愿,捐贈可分為限定性捐贈(指定捐贈用途、使用時限)和非限定性捐贈(不指定捐贈用途、使用時限,可由基金會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使用目標和方式的捐贈資金或物資)。
根據捐贈到賬的方式,分為一次性捐贈(捐贈一次性到賬)和逐年捐贈(捐贈分兩年以上到賬)。
根據基金的主體和受益對象不同,基金可分為校級基金(以基金會為主體,在各學院、部門協同下募集社會捐贈設立的基金)和二級基金(以學院、部門或明確的特定群體為主體接受捐贈所形成的基金)。
第七條捐贈人可捐贈以下項目類型:
(一)學生資助項目:獎學金、助學金、醫療基金、國際交流基金、創業基金;
(二)教師發展項目:優秀教師獎、杰出中青年教師獎、著作出版基金、教師培養基金;
(三)學科建設項目:學科發展基金、科研發展基金、實驗室/中心/基地建設基金;
(四)校園建設項目:建筑類、園林景觀類、基礎設施類;
(五)文化建設項目:體育類、藝術類、文學類;
(六)其他基金項目:校地校企校際合作基金、校友基金、根據捐贈者意愿設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捐贈項目。
第三章 捐贈的接收
第八條學院或部門設立基金項目,須與捐贈人就捐贈項目名稱、捐贈金額、用途和管理、支付方式等內容進行捐贈意向溝通,協商捐贈協議、管理(或評選)辦法,報基金會審核。
第九條捐贈項目名稱可由“貴州大學”(或貴州大學有關學院/部門名稱)、捐贈人名稱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組成。
第十條 經基金會審核通過,按照規范格式制作捐贈協議,并組織簽署。捐贈協議由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外簽署。
第十一條 除捐贈人有指定性要求外,所有捐贈款項均應匯入基金會賬戶。匯入基金會的,捐贈款項到賬后,基金會向捐贈人開具“貴州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頒發捐贈證書。所有捐贈活動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后,根據捐贈協議在承諾兌現期未實施捐贈的,基金會可以要求其實施交付。捐贈人確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商基金會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捐贈協議終止。
第十三條接受國(境)外捐贈的,學院或部門需按相關管理規定向公安、國安等部門備案同意后,方能實施。同時需按學校有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否則不準予接受。
第十四條由師生個人名義接受的各類捐贈,其政治、經濟、人身等法律責任,由接受者自行負責。
第四章 捐贈的立項
第十五條 限定性捐贈項目在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后,學院或部門填寫《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項目立項表》(以下簡稱“立項表”)《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人信息表》,會同相關文本資料及電子文本交至基金會立項。
第十六條 學院或部門須成立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的項目管理委員會,負責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七條 非限定性捐贈財產的使用,由基金會秘書處根據基金會和學校的發展需要,提出財產的使用方案,報基金會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捐贈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捐贈項目由學院或部門具體實施。
在捐贈項目實施過程中,學院或部門應嚴格按照《立項表》內寫明的項目實施計劃開展工作。用于學院或部門的獎助學金、獎教金等由學院組織評選,用于全校的獎助學金、獎教金分別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研究生獎助學金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教師工作處等部門牽頭組織評選。
第十九條 基金會統一進行會計核算(收付款項、開具收據、日常報銷、編制報表等),并接受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貴州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和審計部門的年度檢查和審計。
學院或部門使用捐贈款項,須向基金會提交《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款項使用審批表》等材料。經基金會審批同意,學院或部門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學院或部門按時向基金會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
學院或部門須每年向基金會提交《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項目工作計劃》和《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項目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根據捐贈協議約定的內容對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抽檢部分項目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捐贈人和社會公布有關項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學院或部門因故需要變更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并及時向基金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結束后,學院或部門向基金會提交該項目的《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項目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完畢的受贈財產,基金會可在取得捐贈人同意后,將受贈財產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基金會和捐贈人等各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貴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